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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北京市研祥兴业国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国电联合动力技术(保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研祥兴业国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国电联合动力技术(保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5号原告北京市研祥兴业国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8号大钟寺中坤广场写字楼E座8层。法定代表人陈志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鹏,该公司职员。被告国电联合动力技术(保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风能街88号。法定代表人张滨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研祥兴业国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电联合动力技术(保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研祥兴业国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研祥兴业国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研祥兴业国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闫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