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北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北初字第00070号原告王某某,男,198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XX村。被告张某某,女,198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正定县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00元。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新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