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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北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北初字第00070号原告王某某,男,198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XX村。被告张某某,女,198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正定县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00元。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新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