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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行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乐陵市林业局与张书忠林业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林业局,张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乐行执字第18-1号申请人乐陵市林业局。负责人韩金岭,局长。被执行人张书忠,男,1967年2月出生,农民。申请人乐陵市林业局于2014年8月28日以被执行人张书忠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非法收购加工木材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1、2、3款,第四十条之规定,作出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没收非法收购的木材和2万元非法所得及罚款3万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乐陵市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8月28日依法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张书忠,被执行人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乐陵市林业局于2015年1月2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乐陵市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等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乐陵市林业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本裁定书10日内向本院缴纳林业行政罚款3万元,并自2014年9月12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没收非法收购的木材和2万元非法所得。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张书忠承担。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马书阳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杜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