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离民二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赵探富与离石区凤山街道办西崖底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探富,离石区凤山街道办西崖底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离民二初字第972号原告赵探富,男,汉族,1955年12月7日生,山西吕梁离石区西崖底村人。委托代理人李建明,离石区滨河街道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离石区凤山街道办西崖底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保其,主任。委托代理人左长青、张晶鑫,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3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小流域治理合同书,原告承包红花沟流域30亩土地。承包后,原告栽种核桃树、其它果树30多株,栽种榆树、槐树1400多株。2005年被告突然将原告承包的流域转包张瑞成。诉请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96000元。被告辩称,合同约定原告管护小流域,并未要求治理,1998年、2002年吕梁市政府三山绿化工程,将原告承包的流域纳入绿化范围,多年来,原告未向被告提出主张,时效已过,应予驳回。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小流域治理合同书。拟证明原、被告签订了小流域承包合同。2、证人证言。拟证明原告投入及治理成果。3、承包虎山协议书。拟证明被告转包张瑞成。4、借条两支。拟证明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现金。被告质证意见:第1、3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第2、4份证据有异议,原告无证据证实进行了治理,借款是因原告生活困难,与赔偿无关。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离石市政府通告。2、吕梁行署行政办公会议纪要。3、三山绿化现场办公纪要。4、2004年三山绿化计划书。以上证据拟证明包括原告承包的小流域政府已经绿化。原告的质证意见是:与原告无关。经审理查明,1981年6月1日,原告与离石县城关公社西崖底大队签订《社员承包小流域治理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承包西崖底大队位于虎山地名为红花沟的小流域,管护面积30亩,发包方和承包方受益对半分成。原告提供证人王某、赵某的证言,证明原告在红花沟栽树、除草,有了治理成果,流域内槐树、榆树每株价值24元。两位证人未出庭。2002年3月24日,离石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加快龙山、凤山、虎山绿化工作,三山内树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采伐损坏。2002年9月30日,吕梁行署召开办公会议,研究三山绿化相关事宜,拟定三山绿化工期三年,绿化面积1万亩,成立三山绿化办。2003年10月29日,吕梁行署召开现场办公会,专题研究三山绿化工程具体事宜。原告承包的红花沟小流域纳入了政府绿化工程范围,已全部绿化。2005年4月6日,西崖底村委与本村村民张瑞成签订《承包虎山协议书》,协议第二条约定,2004年以前,国家集体个人已征已占的部分不属于张瑞成承包范围。2013年、2014年赵探富书写两支借据,共向被告借款25000元,借据上有“虎山合同纠纷”等字样。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1981年6月1日,原告与西崖底大队签订的《社员承包小流域治理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02年起,吕梁行署、离石市政府开始三山绿化,绿化范围包括原告承包的红花沟流域,这是人民政府改善环境保护生态的公益行为,是原、被告意志之外的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属不可抗力,非被告违约终止合同,赔偿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请无理,应予驳回。2005年4月6日,被告与村民张瑞成签订的《承包虎山协议书》未包括原告承包的红花沟流域。2013年、2014年原告向被告借款,不是调解协议,不能以此认为被告有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076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林森审判员 王年马审判员 梁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