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一秀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秀初字第0002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齐雪平。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苏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刘文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