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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一秀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秀初字第0002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齐雪平。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苏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刘文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