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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宓与何东风、范敏、代顺安、四川华利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宓,何东风,四川华利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范敏,代顺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成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李宓,男,汉族,1967年9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刘吉云,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东风,男,汉族,1974年9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告:四川华利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法定代表人冯正林。被告:范敏,女,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户籍地成都市温江区涌泉北街**号*栋*单元**楼。被告:代顺安,男,汉族,1965年7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本院受理原告李宓诉被告何东风、四川华利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利得公司)、范敏、代顺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宓的委托代理人刘吉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东风、华利得公司、范敏、代顺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宓诉称,华利得公司在四川省宝兴县开发“财富坐标”房地产项目,因缺乏项目资金,其项目负责人何东风通过担保人代顺安介绍,向李宓借款400万元。2012年5月16日,李宓与何东风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400万元,汇入何东风在农行桐梓林支行帐户。借款期限为2012年5月16日至2012年8月16日,利率为月2%,明确借款用于四川宝兴县开发的“财富坐标”房产项目,华利得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和实际使用人,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保证还款,代顺安与李宓签订《民间借贷担保合同》,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何东风系华利得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其与范敏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到期后,何东风未偿还借款本金,尚欠利息112万元。因本案何东风为借款人,华利得公司为实际使用人和共同借款人,同时还承诺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范敏作为何东风的妻子,对何东风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起诉。请求判令何东风、范敏、华利得公司共同偿还李宓4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2年5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代顺安对何东风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何东风、华利得公司、范敏、代顺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6日,李宓与何东风、华利得公司签订借款一份《民间借款合同》,约定李宓出借400万元给何东风,款项汇入何东风在农行桐梓林支行6228460460018600114帐户。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即从2012年5月16日至8月16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华利得公司作为担保人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代顺安与李宓签订一份《民间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代顺安自愿为何东风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担保范围为何东风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责任等。2012年5月17日和5月18日,李宓分别转款200万元共计400万元至何东风在农行桐梓林支行6228460460018600114帐户内。庭审中,李宓确认何东风已偿还借款利息至2013年3月18日,此后的利息未偿还,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同时,李宓还明确其请求华利得公司承担的还款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另查明,何东风与范敏系夫妻,双方于2014年5月9日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被告华利得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民间借款合同》、《民间借款担保合同》、划款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李宓与何东风、华利得公司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以及李宓与代顺安签订《民间借款担保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履行自各权利义务。上述借款到期后,何东风仅偿还至2013年3月18日止的利息,未余借款本息未还。虽何东风与范敏现已离婚,但何东风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李宓主张何东风与范敏共同偿还借款400万元及从2013年3月19日起至付清全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华利得公司和代顺安应按约对何东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何东风、华利得公司、范敏、代顺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抗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东风、范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宓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19日起至本院确认的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华利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代顺安对上述被告何东风、范敏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东风、范敏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2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8240元,由被告何东风、华利得公司、范敏、代顺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继锋审 判 员  魏云霞人民陪审员  雷 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