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国建与张晓、罗晓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建,张晓,罗晓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1号原告:李国建。被告:张晓。被告:罗晓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建与被告张晓、罗晓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国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李国建负担。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 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