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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国建与张晓、罗晓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建,张晓,罗晓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1号原告:李国建。被告:张晓。被告:罗晓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建与被告张晓、罗晓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国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李国建负担。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 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