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康彦东诉被告王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彦东,王成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康彦东被告王成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彦东诉被告王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成杰的财产存克力压塑机一台、亚克力吸塑机一台、雕刻机一台、电焊机三台、切割机两台、移动脚手架五套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成杰的财产存放在围场镇肉联厂院内星源广告装饰部车间内的设备亚克力压塑机一台、亚克力吸塑机一台、雕刻机一台、电焊机三台、切割机两台、移动脚手架五套(详见查封清单)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允许出售,须保存相应价款,不得转移、毁损、抵押,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红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