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杨德忠诉李增祥、郭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忠,李增祥,郭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179号原告杨德忠,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增祥,男,年龄不详,汉族。被告郭明芳,女,年龄不详,汉族。原告杨德忠诉称:2013年4月30日被告李增祥向原告杨德忠借款23270元,约定月利率1.5%,被告郭明芳为担保人,并书写借条1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3270元及利息;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根据原告所提供被告李增祥、郭明芳的地址,向被告李增祥、郭明芳送达应诉文书时,得知被告李增祥、郭明芳已离开原告提供的地址,故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亦同意驳回其起诉。据此,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德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50元,全额退还原告杨德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