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行终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关兵与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信息公开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兵,肥东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合行终字第0004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关兵。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肥东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站前路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许有柱,局长。委托代理人:杨苏,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冰,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上诉人关兵因诉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行初字第000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审理查明:原告关兵系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大岗村民组村民。2014年3月1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事项:1、公开肥东县经济开发园区2006年至2020年的开发区具体详细位置图及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肥东县经济开发园区设立的所有文件,2、公开皖政地(百补)(2009)46号、皖政地(增减挂钩)(2009)7号、皖政地(增减挂钩)(2009)5号、皖政地(2011)1400号。肥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4日,以复印的方式向原告关兵公开了其所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并对未提供的政府信息告知原告获取的途径。2014年6月24日,原告又向肥东县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事项:皖政地(增减挂钩)(2009)5号、皖政地(百补)(2009)46号、皖政地(增减挂钩)(2009)7号、皖政地(2011)1400号、皖政字(纳入增减挂钩)(2011)28号等五个批文。同时,要求被告公开向上级政府报批五个批文等相关材料。2014年7月10日,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向原告关兵公开了:1、肥东县2008年第九批次(增减挂钩)的相关材料。2、肥东县2008年第十五批次的相关材料。3、肥东县2008第十三批次(增减挂钩)的相关材料。4、肥东县2011年第二十一批次的相关材料。2014年7月21日,原告以被告未按其要求全部公开政府信息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全部信息公开行为违法。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具有依法公开其制作或掌握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向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本案原告两次向被告申请公开上级政府有关征地批文,被告已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了回复和信息公开,并将在履职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材料复印给了原告,满足了原告的知情权。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全面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关兵要求被告按其申请书面公开全部信息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关兵负担。关兵上诉称,肥东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全部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在其提供的证据中,没有全部公开申请的信息,特别是征收土地调查的附表,涉及农民承包土地的田亩数、农户的签名以及上访诉讼处理等问题没有得到回复。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肥东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因为关兵申请公开的信息较多,部分文件不是国土局制作和归档,国土局收集调取后以复印的方式向关兵公开,包括皖政地(增减挂钩)(2009)5号、皖政地(百补)(2009)46号、皖政地(增减挂钩)(2009)7号、皖政地(2011)1400号建设用地批复及其相关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相关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回复。因上诉人2014年6月24日再次申请,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公开了肥东县2008第十五批次征地调查表、补充耕地位置图及补充耕地确认文件、肥东县2008第十三批次征地调查表、肥东县2011第二十一批次征地调查表、补充耕地确认文件、肥东县2008第九批次征地调查表。因此,被上诉人已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对上诉人所要求索要的信息,有部分本身不存在,有部分不属于信息公开内容,还有的不属于被上诉人制作和保管,但都已向上诉人告知。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在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书两份,证明:关兵分别于2014年3月19日、2014年6月24日申请信息公开。2、信息公开的材料清单两份及回复两份、信息公开材料领取台账两份,证明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对关兵申请信息公开已履行了公开职责。关兵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明其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信息公开申请书,证明关兵申请信息公开的事实。3、经申请得到的信息材料清单,证明政府信息公开不完整,肥东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4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关兵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证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应上诉人关兵申请,被上诉人肥东县国土资源局以复印材料的方式向其公开了相关批次的建设用地批复、建设用地呈报材料、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等信息,并且书面给其答复。对其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包括征收土地调查表附表以及上访诉讼问题的处理等,亦给予了答复。因此,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已基本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关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关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施光远审 判 员 李 琦代理审判员 钟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丁亚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