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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济南信德威经贸有限公司与济南鑫友树脂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信德威经贸有限公司,济南鑫友树脂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41号原告济南信德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黄庆德,总经理。被告济南鑫友树脂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王林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信德威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鑫友树脂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信德威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0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合计19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英雏人民陪审员  朱建军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金 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