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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黄治国申请石光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治国,石光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黄治国,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住商城县李集乡。被执行人石光保,住固始县草庙集乡。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治国与被执行人石光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光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941号民事调解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学生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冯郁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向依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