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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民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民初字第2537号原告张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文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