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民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民初字第2537号原告张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文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