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周××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颜展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20日,被告人周××在中国农业银行普宁支行办理了1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万元的信用卡(卡号为6□□□□4)后进行消费透支。农业银行在周××超过还款期限后多次以电话催收等方式向其催讨,周××以变更联系方式故意拖欠,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偿还。截至2014年10月23日,周××共拖欠农业银行本息及其他费用人民币45223.75元。案发后,周××的亲属偿还了全部透支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地点的相片,扣押清单,中国农业银行普宁支行的报案材料、催收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表、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请求书,中共普宁市洪阳人民医院党支部的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银行金额,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讨后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周××所犯罪名成立。周××的亲属在案发后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对周××可从轻处罚。鉴于周××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周××从轻处罚的请求,理由充分,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周××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蔡艺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冯晓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