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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滨法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小银申请执行郜时武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银,郜时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卫滨法执字第354号申请人:张小银,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郜时武,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张小银申请执行郜时武借款纠纷一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小银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小银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郜时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吴利伟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