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宋祥云与闫廷英,杨长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闫廷英,杨长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892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被告闫廷英,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被告杨长海,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本院在审理宋某某诉闫廷英、杨长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在本院审理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雷立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舟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