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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宋祥云与闫廷英,杨长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闫廷英,杨长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892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被告闫廷英,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被告杨长海,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本院在审理宋某某诉闫廷英、杨长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在本院审理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雷立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舟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