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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林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董雄普与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公司、李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雄普,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公司,李宝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116号原告董雄普,男,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南路庆化二区15号楼1单元12层。法定代表人宋德从,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宝强,男,汉族,甘肃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雄普诉被告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公司、李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董雄普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雄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由原告董雄普负担。审判员  罗晓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云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