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法执字第009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5-16
案件名称
丁某、田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丁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盘法执字第00979-1号申请执行人:丁某,男,汉族,1983年11月17日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住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宝云社区第八居民小组290号被执行人:田某,女,汉族,1986年11月12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住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宝云社区第八居民小组290号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龙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田某自2014年5月起每月向其与丁某的婚生女丁彩珏支付抚养费人民币800元。因被执行人田某逾期未向丁彩珏支付2014年7月、2014年8月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600元,申请执行人丁某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明被执行人田某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某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4)盘法执字第97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培永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龚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