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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无锡富洋电工机械厂与江苏云开线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富洋电工机械厂,江苏云开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6号原告无锡富洋电工机械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工业园A区。代表人张忠伟,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周晓,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云开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张郭镇戴张路。法定代表人戴正寿。委托代理人吴寿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无锡富洋电工机械厂(以下简称富洋厂)与被告江苏云开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修贵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洋厂的委托代理人周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洋厂诉称:2011年12月23日,其与云开公司签订《购销合同》1份,约定由富洋厂按照云开公司的要求定作卧式热风循环漆包机,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及时间等。后富洋厂按约交付了漆包机,云开公司结欠定作款164530元未付。为此,富洋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云开公司立即支付定作款164530元。被告云开公司辩称:其结欠富洋厂价款164530元属实。现因其经营困难,希望用富洋厂提供的1台漆包机作价350000元抵偿上述欠款,富洋厂应支付云开公司剩余抵偿款185470元。经审理查明:富洋厂与云开公司存在漆包机承揽合同关系,由富洋厂按照云开公司的要求定作漆包机。2010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1份,约定定作物为卧式热风循环漆包机,价款为2500000元,技术要求按照梅达电工标准,交付时即进行验收。付款方式为交付使用后2个月无质量问题付总价款的50%,再使用6个月后付款30%,再使用1年后付清余款。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货运单、发车单、云开公司向富洋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答辩状、云开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富洋厂与云开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云开公司结欠富洋厂定作款16453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富洋厂要求云开公司支付定作款16453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云开公司要求用漆包机作价抵偿未经富洋厂同意,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苏云开线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无锡富洋电工机械厂给付定作款1645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0元减半收取1795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3315元,由云开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富洋厂垫付,其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云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上述应负担的诉讼费3315元给付富洋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黎丹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