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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余姚市桥胜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积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桥胜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积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55号原告:余姚市桥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五星村。法定代表人:孙建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积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丈亭镇鲻山东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沈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桥胜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积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桥胜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余姚市桥胜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桥胜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7元,减半收取3653.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3.50元,由原告余姚市桥胜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