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孟玉霞与孟朱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090号原告孟某某,女。被告孟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剡 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满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