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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吴清与夏建生、吴靖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夏建生,吴靖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吴清,女,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胡志辉,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建生,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靖楷,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清与被告夏建生、吴靖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为2660元,由原告吴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文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东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