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金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217号原告金某,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雷某某,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龚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傅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