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保字第6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李明忠与魏本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明忠,魏本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697-2号原告李明忠。被告魏本利,成年。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3131号原告李明忠与被告魏本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69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魏本利所有的车牌号为苏N的汽车一辆。现本案已判决,被告魏本利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申请解除对其车辆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魏本利所有的车牌号为苏N的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