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欧阳丽彬与何卫东、何书杰、刘跃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丽彬,何卫东,何书杰,刘跃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278号原告欧阳丽彬,女。被告何卫东,男。被告何书杰,男。被告刘跃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丽彬诉被告何卫东、何书杰、刘跃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因某些证据发生变化,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丽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188.5元,诉讼保全费250元,共计438.5元,由原告欧阳丽彬承担。审判员 廖中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海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