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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一初字第2014-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江寅与被告稷山县华林新天地购物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寅,稷山县华林新天地购物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一初字第2014-162号原告李江寅,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稷山县华林新天地购物商场,所在地址:稷山县城稷王南路城南街口。负责人孙斌,系该商场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刘啸峰,男,山西云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建忠,男,山西云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寅与被告稷山县华林新天地购物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江寅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的货款已用被告商场的货物抵顶了10000余元,剩余货款原告自愿放弃追索。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江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李江寅负担。审 判 长  侯彦登审 判 员  黄回狮代理审判员  宁海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