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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重庆奥法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喜福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重庆奥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邬明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亮,重庆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曼,重庆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董耀武,总经理。被告:重庆喜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韩光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奥法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喜福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奥法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奥法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奥法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由原告重庆奥法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秀良审 判 员  章若微人民陪审员  戴宗龙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