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启明、李桂香等与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启明,李桂香,张超,刘庆年,樊岩林,刘晓伟,程钰,陈丹,王小辉,吴璇,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091-1号申请执行人:李启明,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申请执行人:李桂香,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申请执行人:张超,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申请执行人:刘庆年,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申请执行人:樊岩林,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申请执行人:刘晓伟,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申请执行人:程钰,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申请执行人:陈丹,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申请执行人:王小辉,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申请执行人:吴璇,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县金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劳人仲裁字3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49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钱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