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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永生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永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587号原告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街9号百合大厦D2001,实际经营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3号北广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孙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树芳,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被告张永生,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南智军,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永生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署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等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时,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属于既约定法院诉讼又约定仲裁裁决的“或裁或审”条款,该约定无效。因为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互相排斥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申请人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等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时,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该条款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条款及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称该条款属于既约定法院诉讼又约定仲裁裁决的“或裁或审”条款,该约定无效的主张,即使该条款属于“或裁或审”条款,原告选择由法院审理此案也符合上述约定,被告的的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永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新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