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振兴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000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谷彭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光勇,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振兴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宿庆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颖,女,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振兴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4)于民二初字第0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周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朱闻天主审、审判员姜会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495元,减半收取为14,247.5元,由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濛审 判 员 姜会军代理审判员 朱闻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可一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