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赵亮与杨晓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杨晓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赵亮,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办公设备总公司商务中心员工,住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宜君西里5-2-503号,居民身份号码1201041983********。委托代理人韩立新,天津耀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晨,女,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华翔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长江道分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南开区淦江路淦江东里12-2-201号,居民身份号码1201021984********。原告赵亮与被告杨晓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少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亮及委托代理人韩立新、被告杨晓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1年9月6日登记结婚。2014年2月8日生育一女赵艾扬。婚前双方感情尚可,但原、被告结婚后,双方对卖房问题出现争议,且矛盾愈演愈烈直至今日感情越来越淡漠,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亦未建立其真正的夫妻感情。与其痛苦的勉强维系,不如尽早离婚以求解脱。故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赵艾扬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被告经历了两年多的恋爱才决定离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于2014年2月8日生育爱情结晶赵艾扬,孩子刚刚一岁,也正是需要父母照顾的时候,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原告所述因卖房问题产生矛盾也不属实,被告从来没有要求原告卖房子,而是想换租,因为孩子出生后一直由被告父母照顾,原告并没有尽到做父亲的照顾责任,被告为了照顾孩子,想在被告父母身边租房居住,鉴于经济压力较大,故商量将住房出租,再用租金租房,结果双方发生矛盾。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另因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故也不同意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1年9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2月8日生育一女赵艾扬,双方均系初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导致矛盾。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并将感情破裂及离婚的理由归结为1、因为卖房产生矛盾,2、被告对原告经济管制,每月只给100元生活费,导致原告生活压力巨大,3、孩子出生后,因为孩子的问题被告与原告父母产生矛盾并日渐加深最终不可调和。被告对原告所述感情破裂和离婚理由均不予认可,表示从来没有要求原告卖房,也未对原告进行经济管制,被告与原告父母产生矛盾的原因则是原告父母对原、被告家庭生活干预过多。被告表示愿意为了子女成长、家庭和谐改变自己,做出让步,维护家庭圆满,并当庭写下了不同意离婚情况说明。但原告仍坚持离婚请求,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现双方结婚数年并育有一女,感情基础牢固。夫妻间因生活琐事产生意见分歧或矛盾在所难免,对此双方应相互谅解和包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且双方子女尚年幼,被告当庭表示对原告存有感情,愿意为了子女成长、家庭和谐改变自己,做出让步,维护家庭圆满,原告对此应予考虑。现双方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体谅,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少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