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窑民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以栋与被告魏运动、苗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以栋,魏运动,苗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窑民初字第00613号原告张以栋。委托代理人朱飞,新沂市草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运动。被告苗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以栋与被告魏运动、苗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以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雷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