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曾星魁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星魁,陈冬梅,王小娥,曾怡婷,曾祥,廖鸿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星魁。申请执行人陈冬梅。申请执行人王小娥。申请执行人曾怡婷。法定代理人王小娥。被执行人曾祥。被执行人廖鸿彦。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余兴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2013)东三法民三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2013)东三法民三初字第1409之二民事裁定书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祥存款人民币48304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廖鸿彦存款人民币1145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存款人民币58345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四、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志凯人民陪审员 张君秋人民陪审员 刘分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敬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