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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芦××犯受贿罪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0327号被执行人芦××,男,汉族,身份证号码×××,犯受贿罪。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刑初字第155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没收被执行人芦××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一万元。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芦××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鸿执行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翁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