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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蓟刑初字第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赵××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times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蓟刑初字第0340号公诉机关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农民,群众。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3年9月13日在公安蓟县分局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被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18日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4)第22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31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庆磊、肖智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6日,被告人赵××自称赵峰,经与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洽谈,委托其弟弟赵芳以天津卓尚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钢材供货框架协议》,向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工程项目所需的钢材,并约定了钢材的品种、型号、规格、产地、结算单价等事宜。2013年8月28日,赵××向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供应500余吨钢材,其中,60余吨钢材因直径不符规格被退回。其余的437.415吨钢材中,有143.865吨钢材系赵××明知是假冒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燕山牌”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购买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80000余元。本案系他人举报而案发。2013年9月3日,被告人赵××到公安机关投案。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钢材已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委托拍卖,拍卖所得款人民币489341.6元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钢材供货框架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质量免检证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抄件,热轧带肋钢筋钢材检验报告,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授权书,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关于“燕山牌”商标续展事宜的说明,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市场部出具的证明,天津市世纪天宇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过磅单、物资计量单,天津市委托拍卖合同及拍卖材料,标牌,涉案物品照片,查封决定书,扣押清单,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财物保管登记表,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证人马××、李××、王××证言,被告人赵××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购买并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达到较大以上标准,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赵××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应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赵××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赃物拍卖所得款人民币489341.6元予以没收,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闵 鹏代理审判员 赵 卿人民陪审员 李浩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