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雯洁与重庆三飙服饰有限公司,陈月凤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雯洁,徐朝飞,陈月凤,重庆中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鼎睿石控股有限公司,重庆三飙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066号申请人:周雯洁。被申请人:徐朝飞。被申请人:陈月凤。被申请人:重庆中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南路**栋*号*楼。法定代表人:陈月凤。被申请人:中鼎睿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徐朝飞。被申请人:重庆三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城北拓展区西部服饰科技创意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勇。申请人周雯洁与被申请人徐朝飞、陈月凤、重庆中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鼎睿石控股有限公司、重庆三飙服饰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周雯洁称:2015年1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徐朝飞、陈月凤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本金1296万元,被申请人重庆中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鼎睿石控股有限公司、重庆三飙服饰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发放了借款,被申请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1296万元的财产。重庆百亚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雯洁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朝飞、陈月凤、重庆中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鼎睿石控股有限公司、重庆三飙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邹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