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汶民一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召广与房兆密、胡晖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召广,房兆密,胡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汶民一初字第2164号原告王召广,男,198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辛延东,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作者。被告房兆密,男,198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胡晖,男,198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原告王召广与被告房兆密、胡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召广的委托代理人辛延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兆密、胡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召广诉称,被告房兆密因买车,于2014年1月29日向我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由被告胡晖提供担保,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房兆密、胡晖未答辩。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被告房兆密向原告借款3万元,由被告胡晖提供担保。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条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房兆密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胡晖提供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房兆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召广借款本金30000元,被告胡晖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房兆密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返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克房审 判 员 佟连国人民陪审员 步海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大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