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魏红萱申请执行安阳化学纤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红萱,安阳化学纤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魏红萱,女,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化学纤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魏红萱申请执行安阳化学纤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魏红萱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并非给付之诉。故该案应由申请执行人魏红萱依照人民法院判决书确认的金额向安阳化学纤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予以清偿。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执字第56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拥军审 判 员 岳志刚审 判 员 刘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