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米某某与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齐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282号原告米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毛咏,潼南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唐冰冰,潼南县江北法律服务所实习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某与被告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米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对被告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沈德建代理审判员 漆正权人民陪审员 郑雪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邓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