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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梁煜发与汤结梅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煜发,汤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梁煜发,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汤结梅,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梁煜发与被执行人汤结梅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170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汤结梅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购房定金650000元,并负担公告费1000元及仲裁费195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汤结梅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桂花路61号B2栋1302房已由另案[(2014)穗花法执字第2180号]查封并在依法评估、拍卖中;查明被执行人汤结梅名下有号牌为粤A×××××及粤A×××××汽车已由本院档案查封;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并在评估、拍卖中;已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申请执行人须等待上述房产处理结果方能参与分配受偿。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6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文秀执行员  水 翔执行员  李 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嘉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