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行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邹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友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行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王友平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友平行政征收一案,(2015)邹行执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友平在农商银行的存款44500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瑞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洪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