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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光玉与青岛千瑞吉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玉,青岛千瑞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746号原告刘光玉。被告青岛千瑞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普东镇长直村。法定代表人时君青,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玉诉被告青岛千瑞吉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刘光玉负担。审判员  宋福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