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1723-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均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均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723-172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被执行人深圳市均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玉珍。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著作权纠纷三案,本院(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426—142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0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深圳市均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申请执行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对编号为a063042、19633026、a063044的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复制发行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图片;二、被执行人深圳市均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11月4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图片使用费每案4000元(三案合计12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申请执行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开户名: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虹桥支行,账号:03×××52】;三、申请执行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就三案所涉的《均乐健康驿站》企业宣传册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均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2015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426—14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司难执行员 黄麟舒执行员 陈 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单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