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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张湾执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十堰圣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剑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结 案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执字第00678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圣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剑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十堰圣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以生效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868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配合十堰圣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报装的燃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的变更手续;二、支付违约金234553.55元,水电费3730.50元,租金损失5408.78元,共计:243692.83元;三、支付案件受理费394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剑峰于2015年2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十堰圣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21500元,申请执行人十堰圣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全部欠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00元。申请执行人十堰圣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作出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868民事判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黄怀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