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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罗小寸与孙万富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小寸,孙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保字第14号申请人罗小寸。被申请人孙万富。申请人罗小寸因与被申请人孙万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万富驾驶的车牌号为赣07/642**的拖拉机一辆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孙万富驾驶的车牌号为赣07/642**的拖拉机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钱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