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罗小寸与孙万富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小寸,孙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保字第14号申请人罗小寸。被申请人孙万富。申请人罗小寸因与被申请人孙万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万富驾驶的车牌号为赣07/642**的拖拉机一辆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孙万富驾驶的车牌号为赣07/642**的拖拉机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钱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