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起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志东与冯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东,冯志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张志东,男、汉族,1962年7月27日出生,农民。被告冯志东,男、汉族,现年56岁。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志东与被告冯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东在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诉讼的权利,且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调解达成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东承担。审判员 张发晓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永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