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初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长霞与赵承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霞,赵承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2853号原告赵长霞,女,生于1970年11月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丁瑞恒(特别授权代理),济南历城忠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承锋,男,生于1973年6月1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赵长霞与被告赵承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长霞及其委托代理人丁瑞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承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长霞诉称,2012年2月22日、3月13日,被告向原��5万元和5万元,均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到期后,被告未还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5万元+5万元)及期内利息1.6万元(1万元+6000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2年8月22日和2013年1月13日,均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判令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赵承锋(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与李新运系夫妻关系,与被告系同村村民。2012年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赵长霞现金伍万元。借款人:赵承峰。伍万陆仟元整,2012年2月22日-2012年8月22日。”(以下简称借款一)2012年3月13日,被告在上述借条下半部分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赵长霞现金伍万元。借款人:赵承锋。陆万元整,2012年3月13日-2013年1月13日。”(以下简称借款二)2012年2月22���,李新运信用社账户转账支取5万元。2015年1月20日,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锦绣川十八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十八盘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我村村民只有壹个叫赵承锋,我村没有叫赵承峰,是其曾用名。情况属实。”2012年3月13日,李新运向朱逢昌出具借款条一份,载明:“今有李新运借朱逢昌现金伍万元整,月息1%,使用期壹拾个月,到期利息计伍仟元整。(从3月13日至2013年1月13日)。借款人:李新运,中介人:张立舜。”原告称,被告两次借款用于承包修筑十八盘村公路;借款一于借款当日以李新运信用社账户转至被告锦绣川信用社账户;借款二以现金方式在还乡店老邻居酒店交付被告和其妻子;借款二由李新运向朱逢昌借取并向其出具借条。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信、结婚证、借条、存折、证明、借���条及原告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的户籍证明信载明其户籍所在地为十八盘村。十八盘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村只有一个赵承锋,没有赵承峰。另,被告在2012年2月22日以“赵承峰”出具借条,2012年3月13日,又在同一张纸上以“赵承锋”出具借条,足以证实两次借款的借款人均系被告本人。原告提供的存折载明2012年2月22日转账支取5万元,其提供的2012年3月13日向朱逢昌出具的5万元借款条,证明了借款二的来源,结合被告两次在同一张纸上向原告出具5万元借条,足以证实被告向原告两次借款的真实性。两份借条均载明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和还款金额,依据该约定能够确认借款一期内利息为6000元、借款二期内利息为1万元,原、被告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故对原告关于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截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至今未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本息的违约责任。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承锋偿还原告赵长霞借款一本金5万元及期内利息6000元。二、被告赵承锋偿还原告赵长霞借款二本金5万元及期内利息1万元。三、被告赵承锋支付原告赵长霞借款一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23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四、被告赵承锋支付原告赵长霞借款二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4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上述所判四项,均限被告赵承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元,由被告赵承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传领人民陪审员 陈爱梅人民陪审员 殷家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