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00079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无职业。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月31日被本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13日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城院公诉刑诉(2015)第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瑞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4月2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新城区赛马场北路市建宿舍盗窃被害人王玉良一辆红色江南富士达电动自行车。当晚杨某某将该车以4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后王某某又将该车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2227元,已追回发并还被害人。二、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将何某(另案处理)盗窃来一辆白色雅迪电动自行车以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史宝林。事后,何某付给王某某200元人民币报酬。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48元。三、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将何某(另案处理)盗窃来的一辆白色绿源电动自行车以1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胡某某。事后,何某付给王某某200元人民币报酬。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44元。四、2014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何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辆盗窃来的黑色雅迪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344元。五、2014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何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辆盗窃来的黄色爱玛电动自行车。后王某某将该车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张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32元。六、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何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辆盗窃来的蓝色赛克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28元。七、2014年8月13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将何某(另案处理)盗窃来的一辆黑色广州五羊电动自行车以1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袁艳屯。事后,何某付给王某某500元人民币报酬。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802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赃物自行车而多次予以收购、销售,赃物价值人民币16825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处罚,但未从中吸取教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云彩琴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武红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