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峄执字第4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宝艳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艳,姚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枣峄执字第410-3号申请执行人李宝艳,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姚秀峰,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4)峄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22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姚秀峰的鲁D×××××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