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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昂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佘俊发申请执行赵跃、郭建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俊发,赵跃,郭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55号申请人佘俊发,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XX街X组,公民身份号码23020519XXXXXXXXXX。被执行人赵跃,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XX县XX镇XX屯,公民身份号码23022419XXXXXXXXX。被执行人郭建明,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XX县XX镇XX村,公民身份号码23022419XXXXXXXXXX。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商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申请对被执行人郭建明所有的8000立方米沙子予以查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建明所有的位于泰来县汤池镇达伯岱村村西的8000立方米沙子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财产所有权人不得隐匿、转移、出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翀 更多数据: